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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致同提示】2026年1月致同金融新规热读

发布时间:2026-02-15 02:09:3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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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财政部于2026年1月19日就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一、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发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辖内融担机构”三层组织架构

  高质量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破解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手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准公共定位”为基础,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实践看,已基本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辖内融担机构的三层组织架构。

  二、本次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对分险比例、代偿上限等指标针对性调整,向中长期融资倾斜,通过政府信用引导金融资金流向和支持企业资本积累

  本次《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计划)设立规模5000亿元的专项担保计划,通过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两年为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明确了未来两年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支持民间投资领域的业务框架。在实践中,银行与融资担保体系通常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省级再担保机构20%、市县直保机构40%、银行2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专项担保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分险比例、担保额度、代偿上限等,由过去几年的缓解中小微企业短期资金压力转向中长期贷款,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企业资本积累。计划实施方案共9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5000亿元额度分两年实施,基于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5000亿元的担保额度可撬动数千亿元的银行贷款,带动超过万亿元的社会投资。

  用于支持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智化改造(含购买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改扩建厂房、店面装修、经营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用于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绿色、数字、零售等消费领域场景拓展和升级改造的中长期贷款。

  在银行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的前提下,融担基金提高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减少直保机构的风险分担责任和代偿压力,对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最高可达40%。

  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融担基金的代偿率上限由4%提高至5%。允许将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解决了民企“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抵押困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探索“供应链+融资担保”、“场景金融+数字人民币”等创新模式,开发中长期信贷担保产品。

  中央财政向融担基金注资50亿元,通过三级体系向下注资,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6〕第1号)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正式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6〕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内容较征求意见稿未做实质性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同日发布“关于《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起草配套指导性文件,对于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多数将予以采纳,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将在指导性文件中采纳的社会反馈意见主要包括:(1)明确获取名单的渠道;(2)明确金融机构申请协助核实的方式及途径;(3)细化履行报告义务的条件、方式与流程等相关要求;(4)增加对“名单所列对象的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认定标准有关条款;(5)细化“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下触发核查的具体情形;(6)明确名单发布或调整时是否开展回溯性调查,如需开展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

  不予以采纳的社会反馈意见包括:(1)收窄或修改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名单核查的业务范围;(2)将交易对象核查中的交易类型修改限定为跨境交易。针对第1点,建议内容与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和立法原意不符。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名单所列对象从各类交易中获利。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和国际惯例,名单核查应覆盖金融机构开展的所有业务。针对第2点,建议内容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和立法原意不符。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目的在于不使名单所列对象直接或间接获利,境内交易同样面临相关风险,因此不宜将“交易对象核查中的交易类型”限定为跨境交易。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第40条基于国际标准引入的新概念。根据反洗钱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与反洗钱法第40条规定一致,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对象包括三类,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反洗钱局—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查询。

  1.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议事机构,办公室设立在公安部。截至目前,公安部先后3次于2003年、2008年和2012年发布了三批针对东突厥斯坦分裂势力的制裁名单,包含4个恐怖组织和25名自然人。

  2.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是联合国实行强制性制裁的部门,制裁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具体的定向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方面的限制等,对象包括个人、实体和国家。这类名单数量较多,包括1988制裁名单、1718制裁名单、1737制裁名单和伊黎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等。

  3.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这类名单主要针对虽未直接涉及恐怖活动或联合国制裁,但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评估认为存在重大洗钱风险的对象。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中“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和人员名单”尚无具体名单。

  实务应用中,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外逃人员名单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35号),通常理解中央纪委、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属于此类对象,应按照特别预防措施名单管理,后续实际工作执行中各机构可向监管部门予以确认。

  根据1号令第三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三类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于2026年1月13日予以印发,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持续降低居民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提升居民消费意愿,财政部于2026年1月16日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推动形成有效投资,财政部于2026年1月19日就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增强经济发展韧性,财政部于2026年1月19日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更好释放服务消费潜力,财政部于2026年1月19日就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于2026年1月23日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6〕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29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1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产品定义,商业不动产REITs是指通过持有商业不动产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二是基金注册及运营管理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商业不动产等方面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运营管理责任。三是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压严压实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四是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商业不动产REITs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等职责。此外,商业不动产REITs其他有关事宜,参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公告》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可。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公告》落地实施工作。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三是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等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四是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总体对《指引》表示赞同认可,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逐条研究反馈意见,认真吸收采纳,并对《指引》作出修改完善。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指引》实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检查处分的工作质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协作、提高监管效能等有关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优化调整自律检查处分工作机制,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于2026年1月9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修订)》(中基协发〔2026〕1号)

  为做好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配套相关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中基协发〔2026〕2号)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部署,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完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发布。

  2026年1月26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2025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交易行为,落实交易业务全程留痕要求,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组织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常用交易术语》,于2026年1月21日予以发布。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应规范使用交易用语,清晰、准确表达和沟通交易信息,不得有使用字符代号沟通违规信息等规避内控或监管的行为。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26年1月9日予以发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2026〕3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9日予以发布,2026年2月9日起实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集运指数(欧线)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2026〕4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集运指数(欧线)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发布。

  合约月份的调整自2026年2月10日(周二)起实施。最小变动价位的调整自2026年5月11日(周一)起实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5号)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进行修订,于2026年1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修订,于2026年1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026〕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自律管理的效能,能源中心拟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

  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026〕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自律管理的效能,上海期货交易所拟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26年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拟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于2026年1月9日至16日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活动,提升金融信息服务的数据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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